上海市设施农业装备行业协会

服务 | 自律 | 代表 | 协调

Shanghai Facility Agriculture Equipment Association

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上海市设施农业装备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。

第二条 本协会由上海市从事设施农业装备研发、生产、销售、服务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,规范会员行为,促进设施农业装备行业的健康发展,为上海市设施农业的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  1.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建议;
  2. 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行为,维护行业秩序;
  3. 组织行业技术交流、技术培训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;
  4. 组织行业产品展览、展销,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;
  5. 开展行业统计工作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;
  6.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;
  7.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1.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  2.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  3.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1. 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2.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  3.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  1. 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2. 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3.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4. 决定终止事宜;
  5.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  1. 会费;
  2. 捐赠;
  3. 政府资助;
  4.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5. 利息;
  6.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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